歙县交通事故

今天给各位分享歙县交通事故的歙县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交通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事故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歙县现在开始吧!交通

徽州区永佳大道车辆发生追尾,竟在车内发现女尸!事故到底是歙县怎么回事?

道路安全问题一直是老生常谈滴问题,平时不管是交通路人,还是事故广告,还是歙县家人都会跟你说,路上开车,交通骑车滴时候要慢一点,事故别碰着了,但是呢,真滴有时候,不听家长滴话,但是真正等出事滴时候,也就晚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就是最经典的概括描述。

歙县交通事故

这不是吗?近日,徽州去永佳大道上面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追尾,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追尾一辆货车,这听着也感觉是平平无奇的一个追尾案件呀,但是嘞,很奇怪的是,当警察叔叔去了现场以后,却发现小白轿车的驾驶员却不在了,根据围观群众说,驾驶司机逃逸了。

歙县交通事故

嗯?一般正常人不会因为这个简单的追尾逃逸吧?就在警察叔叔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这时候,发现小白轿车的后座还坐着一名女性,便开门去交流,但是一打开车门,发现这名女性的头颅和颈部都有伤痕,在120来了以后,给女性做初步检查时已经认定已无生命迹象,这下事情就坏了,这从一个简单的交通追尾事故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又变成了故意杀人案,这一波三折啊,当然,警察叔叔们看到这样的事情,不可能不管的,当即下令开展调查,车头几乎全部插入货车下方,引擎盖被挤压变形,车损严重。在轿车后排座椅上,躺着一名女子,头部和颈部还有残留的血迹。根据现场的特征,和摄像头的影像,民警们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路线,也在路上和网上发布悬赏通告,经调查,司机吴某某,1983年生的,具有重达的作案嫌疑。

歙县交通事故

就在18日当天下午,吴某某就被警察抓获。

描写交通安全的作文

亲爱滴同学们,我们为您精心整理了《描写交通安全的作文》的内容,希望为您在这方面的写作提供一定帮助参考,描写交通安全的作文主要选8篇优质原创文章,每片结尾还带专家点评。

交通安全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随着社会的飞快发展,我们的国家进入了高科技信息时代。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都过上了小康生活。可是,现在社会上也存在一些不良的问题。比如:交通安全问题。

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上的几大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条件的限制,迟迟没有解决。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车辆川流不息地在公路上行驶,交通事故时常走进我们的生活,那有没有人想过,这是为什么?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一个四年级的学生在路边踢毽子,毽子掉在马路中间了,她跑去捡,就在她玩得高兴的时候,一辆卡车迎面驶来,毫不留情地从她身上压过去,就在这一瞬,丧失了宝贵的生命。难道是阎王爷的生死簿上写着她会在此时死去吗?不是的,这并不是你所想的那样。如果这个小姑娘把安全牢记在心,就不会跑到马路中间去玩,就不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如果司机开车的时候注意力集中,也许就会避免了这样一场悲剧……

我们要让人们都注意交通安全,都推广交通安全的施行,而不是针对单个人。我们要让所有人都知道,并且都去遵守交通规则,让每个人都是愉快的出门,安全的回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短暂的,一去不返的。我们要敲响交通安全的警钟,让每一个人都知道生命的重要性!人们要永远铭记血的教训,好好遵守交通规则,努力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让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交通事故一个接一个的发生,因交通问题而出现的血案处处存在,那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呢?当然有!只要大家互相配合,不自私,多为他人着想,达到以下几点:

1、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车让人,人让车,平安出行你我他;

3、出车之前讲安全,遵守法规保平安;

4、超车之前先鸣号,道路不宽不能超;

5、强行超车危险大,赌气开车更可怕;

6、急事行车莫慌张,精心驾车莫莽撞;

7、前后左右勤照看,稳住油门别蛮干。

每个人多为他人着想,交通安全问题将不再是问题!为了他人,为了家人,为了自己,我们要好好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血案永不存在!

专家点评:

语言平淡

遵守交通规则

这人人皆知,可偏偏有一部分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把遵守交通规则当成儿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有不少人因为出车祸而丧失了性命,他们是平白无故出车祸的吗?不是的,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

在学校里老师反复强调在路上不要并排骑自行车,可是有一部分同学就把老师的话当成了耳旁风,呼得一下早已抛到了九霄云外,后果,可想而知。同学们一定要记住: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要告诉大家的是:生命是万分之短暂,而且只有一次。所以,大家一定要加倍珍爱生命,更确切的说不热爱生命,就会害己害人害社会……百害而无一利。不论你珍爱生命也好,不珍爱生命也罢,都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想只要我们坚持,只要我们努力,大家总有一天会豁然悔悟。

我坚信:疮痍满目的“旧社会”将会一去不复返,而万象更新的“新社会”正迈着矫健的步伐向我们21世纪的青少年走来。

专家点评:

语言平淡

注意交通安全

人的生活中,处处离不开交通,时时刻刻在交通之间徘徊,也许,一刹那的疏忽,会给你带来终身的遗憾。因此,为了朋友,为了家人,为了自己,我们应该遵守交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不注意交通安全,而鲁莽行事,司机驾驶着汽车一跃而过,在那飞奔的过程中,留下了什么,只留下了飘扬的尘埃吗?你是否看到身后隐藏着莫大的恐惧与伤感;喝醉的司机在“晨曦”的朦胧中颠着,昏昏沉沉中,没有任何思想的你,怎能冒如此险。当我看见“司机一滴酒,亲人一行泪”的标语,我为你们的无知而深感惭愧,难道在你们心中,它就是一张白纸吗?只代表着空虚吗?这使我陷入了沉思!

曾经,在一个炎夏里,一个小男孩为了捡一个心爱的小球,不顾一切的直奔马路中央,也许,他还小,单纯的思想并没想到那可悲的后果,真是不幸,一辆卡车飞奔而来,把他压得粉身碎骨,把他永远压在土地深层,父母的泪犹如倾盆大雨,从天而降,又有谁能够听到他们的呼唤,上天是仁慈的,同情之心油然而生,可又能怎样,只有无可奈何的哀叹,忍受着痛苦,真是可悲啊!一辆载重汽车由于超载以至被滚下那万丈深渊,那轰隆声回响山谷,可那位年轻的司机却抛弃一切毫无声息的走了,走得那样伤感,那样的悲痛。

那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在我们的眼前一闪而过,可那悲痛的情景却铭刻于心,那是血的挣扎,那是痛苦的泪痕,那是同情的目光。在一次次恶剧不断重演之时,我们是否有所体会,难道不应该为此而珍惜宝贵的生命吗?也许他们死不瞑目,在黑暗中,那哀叹永不停息。也许,他们在告诫我们:应该注意交通安全,珍惜拥有。这是他们唯一的话语,这是他们一生中最为精典的佳话。他们已深深领悟到生命的脆弱与顽强,它取决于你对它的珍惜。

遵守交通,注意交通安全,这是全人类的呼唤,大家没有理由,只有责任,有为全人类生活美满幸福的责任,这便是大家唯一的准则。

亲爱的同学们,朋友们,珍惜自己的生命吧,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遵守交通安全、交通法规,让幸福永远伴随着我们,在那时候,你将会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与对于生命的垄断,为了一切,让我们共同为交通事业而努力、共同欢呼、共同为祖国取下最为灿烂的一页,让那交通的泪痕永不渗出,在那张白净的脸上露出幸福的微笑!

专家点评:

语言平淡

安全重于泰山——观《交通安全》有感

今天,看了《交通安全》的光盘,真是受益匪浅。

《交通安全》主要讲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知识,一应俱全。但想想自己,何曾那样做过呢?只不过是在警察叔叔在的时候,我会乖乖的遵守交通规则罢了,如果警察叔叔不在,我就开始秃子打伞—无法无天了:走人行横道的时候,即使人行的红灯亮着,只要街道上没有车辆,我就会像脱缰的野马,直冲过去;有时候为了截径连人行道也懒的走,不看红绿灯,直接穿了过去。有一次,开车的司机为了躲避我,差点儿就开上了边道违反了交通规则,我至今想起来还后怕。

我看完了这碟光盘,对照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惭愧,我以后再也不会了,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在此告诉和我情况一样的同学们:“安全重于泰山,请让我们一起遵守交通规则吧!”

专家点评:

结构不完整,语言平淡

红绿灯下的生命交响曲

世上没有不弯的路,人间没有不谢的花,苦难宛如天边的雨,说来就来,你无法逃避,无法退却。——题记

凛冽的北风呼呼地怒号着,天色十分阴暗,红绿灯发出微弱的光,指示着过往的行人。街上的小贩吆喝着,路上的行人匆匆忙忙赶着回家。红绿灯下,一位小女孩左手牵着妈妈的右手,嘴里哼着歌儿,脸上洋溢出满足的笑容,轻松的等着绿灯的通行。终于,绿灯亮了,小女孩拉着妈妈的手蹦蹦跳跳的过马路。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在这母女身上——一辆闯红灯的车朝她们方向奔来。这时,一切都晚了,小女孩的妈妈用力把身旁的女儿一推……突然,偌大的天空和地面都变得出奇的宁静,小贩的吆喝声没了,人声没了那赫然发光的宇宙充满一种庄严肃穆之感,只有小女孩撕心裂肺的叫喊声“妈——妈”,小女孩发疯的朝妈妈那跑去,摇着倒在血泊中的母亲;“妈妈,您怎么了?走咱们上医院”小女孩痛心的喊着,路上的行人被这一切深深的感动了。一位妇女走去抱起小女孩,用手中的手帕擦着小女孩脸上的泪水,旁边的一位大叔拿起手机“滴滴”地按着求救电话,青年人疏散着周围围观的人群,住在附近的居民也纷纷拿出自家的药箱,想为这位可敬的母亲做些什么,可这还是杯水车薪。救护车来了,久已沉寂的人群起了波涛,医生蹲在这位母亲身边,摇了摇头,叹了叹气,告示这位母亲的生命已经结束了。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根草…”小女孩听着这首儿歌,眼泪哗哗地流着,她无法相信她的妈妈已经离她而去,是啊!她的心灵是在妈妈的呵护下成长的,是在妈妈的关怀下成长的,而她的爸爸,也因为失去了贴心的伴侣,日夜憔悴,憔悴…

生命,总是在茁壮中成长总是在失意中成熟,总是在残酷和无情中坚强,生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酿成了生死离别,如此脆弱而短暂的生命在一瞬间消失的无影无踪。

面对入狱的司机,他的妻子咬着牙过着紧张的日子,一边带着一个两岁的儿子靠拾破烂维持这个家。数月后,当一个原本白嫩年轻的妻子再次站在他面前时,她显得那么黑瘦,那么苍老。丈夫感到备受煎熬,责备自己当初为什么要闯红灯,多等一秒,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要让妻子过着苦日子…?他反复的问自己,妻子擦干丈夫脸上的泪水,抱起儿子,轻轻地说了句:“好好服刑,不要问为什么,不为别的,只为我们一家尽快团圆。”……

一盏红绿灯,一次疏忽,一个生命的残缺,几双流泪的眼睛,几颗受尽煎熬的心灵,这一部生死离别的交响曲,期待它永远不要再奏起

专家点评:

选材欠妥,表达不准确

交通安全

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城市马路不仅仅是人和物位置移动的通道,同时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的检验场。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孩子们从小就接受交通知识的教育,每个人也严格按照交规出行。例如,在德国,交通管理部门经常组织学龄前儿童举行交通知识大奖赛。德国的街道上,最引人注目的是大街小巷的红绿灯,大的十字路口的红绿灯都是自动装置,中小路口有指示先行或后行的交通牌。在学校、幼儿园或孩子集中的地区,路牌上会印有小孩的图案,提醒司机注意。瑞典的交通规则也是以人为先,行人第一。马路上的信号灯在离地面两米处,与行人的目光高度持平,且周围不准立广告牌或栽树,以避免遮盖信号灯。 我国虽然也十分重视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但相比较其他国家做得还远远不够。每天,马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自行车、车辆比比皆是。如,非机动车遇红灯时越线、在车道上逆行、违法载人载物,行人不走人行道、任意跨越护栏、乱穿机动车道等。有的时候我过马路,经常会看见红灯时行人无视信号灯闯红灯,或者绿灯时汽车利用交叉路口时间差不顾过马路的行人加速冲过去等情况。没有信号灯的时候更甚。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还好一些,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根本就是一片混乱的景象,车水马龙,互不相让。

在我们这个现代社会中,车辆依法行车,行人依法行路,是交通文明的一部分。另外,交通警察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也是交通文明的另一部分。这两部分同时“展现”在马路上,才能构成完整的交通文明。当然对于对于交通文明习惯和素质的培养,应该从每个人做起,特别是作为一名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更应该引起注意。因此,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以人为本,从我做起,加强“交通文明”意识教育,才能真正的使其得到改进,才能真正的实现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四知”和交通文明“四让”,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交通环境。

专家点评:

语言平淡,不会描写,详略不当

共守规则渴望安全

看完交通安全的宣传片《流泪的花季》,片中惊心触目的场面、可怜的家庭,使我深深地体会到安全的重要,生命的可贵!

《流泪的花季》向我们展示了车祸酿成的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人间悲剧。其中那个缺了一条腿的小女孩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她本来应该跟我们一样活蹦乱跳地在校园里快乐地生活着,然而不幸的她却因为一次飞来的横祸夺去了一条腿,使她在学校里不能和我们一样上体育,做健身操,参加校外活动等,她只能眼巴巴地望着同学们远去的身影而不由自主地痛哭起来。从她的眼神,我们看到的是悲伤、无奈,但更多的是对车祸的痛恨!然而不少司机对交通安全的法规置之不理,为了拉更多的客、赚更多的钱,不惜拿自身及乘客的性命当儿戏,违反交通规则,毁灭了很多幸福美满的家庭!影片中一个家庭本来是很幸福的,但在过春节前夕,父母却在车祸中双亡,家里剩下爷爷、奶奶和她们三姐弟,在无奈之下大女孩只好退学,外出打工来支撑家庭。你们见到这样的情景难道还无动于衷吗?这些残酷的现实还不能为大家敲响警钟吗?

一起起车祸,一幕幕惨剧,一声声撕声裂肺的痛哭,凝成了血的教训。让我们携起手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流泪的花季》为警钟,从我做起,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吧!

专家点评:

详略不当

交通安全系我心

幸福是什么?对于卖火柴的小女孩来说,幸福是有一桌飘香的烤鸭和奶奶温暖的怀抱;对于海伦·凯勒来说,幸福是有一个爱她帮助她的老师;对于一个咿呀学语的孩子来说,幸福是有一个爱她的妈妈。对我来说,幸福是一家人平平安安的生活,本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幸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马路上的车辆川流不息,车水马龙的马路上随时都有可能上演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惨剧,出现一幅幅惨不忍睹的画面,一个个痛苦挣扎的表情,一声声呼天喊地的哭声,一句句引人深思的话语,就这样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消失在车轮之下,一阵阵欢声笑语埋没在刺耳的喇叭声中,让一个个温馨的家庭从此不再幸福,唯独剩下的是人类的痛惜!一个人的生命如同那薄薄的蝉翼,经不起风吹雨打,它是脆弱的,却又无比坚强,在他那脆弱中隐藏着无比巨大的力量。正处于青春年华的我们,我们的路才刚开始启程,我们的生命就像是一朵含苞欲放的花,正在慢慢盛开,散放出属于我们的花香。但在这二十一世纪里,在这忙碌的街道上,在这欢歌笑语中,隐藏着一个多么可怕的魔鬼——交通事故,他每时每刻的跟随着我们,让危险伴随在我们身边,有多少人尚未绽放的花蕾就这样凋零了,意外地发生是无法用悔恨和泪水挽回的。导致这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交通安全知识,若是人们再多些这种意识,那么类似的交通事故就可以避免发生,甚至不再发生。看似一杯甘甜的美酒,但在交通中却是致命的武器;看似一通简单的电话,但在交通事故中却是罪魁祸首。生活中一件件看似小事的行为都会使一场交通事故发生,俗话说:安全在于提高警惕,事故出于麻痹大意。确实如此,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依然我行我素,造成悲剧的发生。造成车祸的发生不是开车不谨慎,要不然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人们不在酒后驾车,不在技术上逞能,不在驾驶时横穿马路,每一个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社会不就没有令人因失去亲人而伤心欲绝的交通事故了吗?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生命,是一种尊严,是一种权利,所有的一切,都是在失去以后才知道珍惜的,不过失去以后再想珍惜,为时已晚,所以现在就珍爱生命,享受生命,这本身就是最大的幸福。珍爱生命,生命就会以最大值回报你;无视生命,践踏生命,生命便会将你的权力收回。一个不珍爱生命的人,也就等于是自寻死路,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有了生命的存在,才能成就我们一个个五彩的梦。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建设者和主宰者。作为一个中学生,更加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为了自己,珍爱生命,才是你幸福生命的最好标志。

生命很美好,却很脆弱;平安很贴切,却很遥远。朋友们,让我们把平安的种子播撒向大地,等到它发芽生长,开花结果之时,你收获的将是更多的幸福与安宁。

专家点评:

中心不突出,表达欠文采,详略不得当

交通安全从你我做起

“交通安全”这个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并不陌生,因为从我们刚会走路到上一年级开始,爸爸妈妈、老师就一直嘱咐我们“注意交通安全”“过马路的时候要左右看”。

行走时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可是有些同学呢,过马路的时候,看也不看就横冲直撞,好像是要奔赴战场一样;还有一些同学,一边跟其他同学玩,要不然两三个同学飞车比赛,走路时走“S”型,一边过马路,后面来了汽车,按得喇叭很响也不管不顾;还有一些同学就更疯狂了,骑着自行车在马路上绕圈子,走路时走“S”型,把飞驶而过的汽车当成了儿戏。同学们,这种情况对吗?好吗?当然不对,也不好。俗话说的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假如,你冲过马路的那一刻,有一辆车突然从旁边开了过来,你又什么防备也没有,正好对着你,这时的你,能反应过来吗?你瞧,那边有一个小女孩,要过马路,先看看左边有没有车,确认了以后,快速向前走到了两条黄线中间,然后又看了看右边,等到确实没有车以后,他才走到对面;再看,那边那个小女孩,本来已经到了目的地,可是她看到了一个骑车轮车的带着东西掉了,他却不知道,赶快和他说了声,快速帮忙把东西拾起来,把人和车安全地送到了对面,她才露出甜蜜的微笑。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的杀手,潜伏在马路上等待着违章违规的人出现。因此,人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要养成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的习惯。

看了上面这几则小故事,相信大家也知道了交通安全的重要。当然对于交通文明习惯和素质的培养,应该从每个人每时每刻做起,特别是作为一名行动相对来说缓慢的行人,更应该引起注意。作为一名普通的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是我们应该具备的社会公德。因此,这需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增强交通文明的意识,才能真正的使其得到改进,才能真正的实现交通安全秩序,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交通环境。

专家点评:

语言平淡,表达不准确

交通安全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我们需要一个好的环境成长,一个安全的家!可能有些人会问,安全是什么?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安全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可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却把它看得如此渺小,渺小得如同儿戏一般,心里知道,行动上却很不在乎。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安全常识,实实在在地把“安全”装在心中并付诸行动中。

9月15日,凌晨2时许,歙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歙县消防接到报警称,一辆载有7人的歙县永安驾校的教练车,行驶在省道215线213KM610米处,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接警后,该县消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相继赶到现场实施营救。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名受伤者正在抢救之中。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同学们,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目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专家点评:

语言平淡

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内容由盈科律师网于律师为您提供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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